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国家战略,规范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 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 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华中区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简称“省间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利用省间输电通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度、月度、月内等省间电力批发交易。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合同,指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包括要约(双边协商及挂牌交易)、输电价格、交易结果等。
第五条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充分利用各省(区、市)电力供需的时空差异,促进省间各类电力资源余缺互济,服务各省(区、市)电力供应保障和可再生能源消纳需要。
第六条 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概述
第七条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等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运营机构,指电力交易机构及电力调度机构,包括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中心(简称“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区域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网调”)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本规则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
(四) 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管理职责范围,服从统一管理。
(五) 按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六) 具备满足参与省间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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