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Certificate(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 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核发统一、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负责绿证具体政策设计,制定核发交易相关规则,指导核发机构和交易机构1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简称资质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工作。
第六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绿证核发工作,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绿证交易机构按相关规范要求负责各自绿证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组织开展绿证交易,并按要求将交易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第八条 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合法合规参与绿证交易。
第九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电网企业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贴项目绿证收益的补贴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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