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述
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根据《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的市场注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零售关系管理、信息变更、停复牌、市场退出等。
三、引用文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 号)
《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
《广东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广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实施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 号)
四、术语定义
-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
- 市场运营机构,指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 电网企业,包括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和增量配电网企业。
- 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负荷集成商和独立储能等新兴市场主体。
- 批发市场主体,目前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
- 发电企业,是指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的电力生产企业。
- 售电公司,是指符合市场注册条件,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企业。
- 电力用户,分为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大用户是指进入广东省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目录,可自主选择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方式只能二选一;一般用户是指中小型电力用户,只能参与零售市场,须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 批发用户,指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
- 零售用户,指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一般用户。
- 电力交易平台,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或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
- 账号,指经电力市场成员或相关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自然人登录进入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相关系统操作的载体,记录使用人身份信息。一个账号登记一个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关联一个账号使用方单位。
- 零售合同,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针对电力零售交易事项签订的商务合同。
五、电力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 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和签订的入市协议;
- 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 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 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和签订的入市协议;
- 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负荷曲线及相关生产信息;
-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 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和签订的入市协议;
- 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 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 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 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开展的动态管理;
- 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 按规定提交市场履约担保;
-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 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 承担配电区域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
- 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 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 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收取输配电费用,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 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供用电合同;
- 规范开展代理购电交易;
-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 拟订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和市场管理制度,配合拟定现货电能量市场以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
- 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
- 按照规则组织中长期交易,并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配合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现货交易,负责现货市场的申报、结算和信息披露;
- 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交易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 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具体承担中长期交易子系统建设,配合现货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子系统建设;
-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 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 按职责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 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 经授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协调处理市场争议,维护市场秩序;
- 组织开展电力市场政策宣贯、业务培训;
- 配合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 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广东电力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和发电生产组织,协同其他调度机构共同保障广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按照调管职责负责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 拟定现货电能量市场以及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和电网运行管理制度,配合拟定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 负责现货电能量市场以及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出清、交易执行;
- 牵头组织开展安全校核;
- 承担建设、运营和维护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子系统;
-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照市场规则和调度规程编制与执行发电调度计划;
-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 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 按职责负责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 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 配合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 市场注册基本要求
1、通用要求
(1)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非独立法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2)进入市场目录的市场主体,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为基本单位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市场主体提交的营业执照等信息须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电力交易机构以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判断市场主体身份认证标识。
(3)当国家政策调整或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4)市场主体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存在提供虚假或伪造注册资料的行为。
(5)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账号时,账号使用人身份信息须通过实名认证。若账号使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手机号码实名登记信息一致、人脸识别信息认证一致,认证通过。
(6)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管理员注册、企业信息注册等。
2、发电企业注册基本要求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改、扩)建机组按有关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发电企业并网规范、电网调度运行技术标准要求;
(3)具备电量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4)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5)省内提前关停机组、新(改、扩)建机组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
(6)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燃煤发电企业(包括桥口电厂、鲤鱼江电厂),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
(7)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注册条件并进入市场化交易发电企业目录。
3、电力用户注册基本要求
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均需满足如下条件: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2)10kV 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可选择市场直接购电, 10kV 及以下工商业用户需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2022 年底前,10kV 以下工商业用户可选择市场直接购电;
(3)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4)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5)参与电能量市场的电力用户,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注册条件并进入大用户或一般用户目录。
4、售电公司注册基本要求
(1)售电公司注册条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对售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具备日前负荷预测、按要求报送分时电力需求曲线的技术能力。
七、市场注册
1、发电企业注册
(1)符合注册条件和有关要求的发电企业(机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
(2)电网企业根据发电企业名称反馈相匹配的发电企业编码等信息至电力交易平台。
(3)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填写账号信息、提交企业管理员申请,并上传相关申请证明材料。企业管理员申请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第三方平台对企业进行对公打款认证或法人身份认证(二选一),自动生成授权委托书,完成企业对管理员在线授权。系统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核验符合条件的,自动赋予管理员权限。管理员代表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在线签订企业入市协议。
(4)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发电企业机组单元及物理参数管理,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机组物理参数信息。
(5)发电企业进行机组信息注册时,必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机组入市申请文件以及机组通过满负荷试运行的通知文件,填写发电机组默认出力报价参数、默认启动报价参数等交易基本信息。
(6)发电企业完成企业管理员注册、签订入市协议、企业信息注册、机组信息注册后,视为注册生效。
(7)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需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详细的运行技术参数,作为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出清的默认参数,除额定有功功率以外参数,原则上一年允许更改一次。
(8)发电机组经过技术改造,运行参数发生变化的,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测试认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后,调整相应的参数信息。
2、电力用户注册
(1)符合注册条件的电力用户,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2)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注册电力大用户的,通过年度用电量核验后,取得电力大用户资格。
(3)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地等信息,经电力交易平台核验其营业执照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一致后,纳入电力用户目录。
(4)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填写账号信息、提交企业管理员申请,并上传相关申请证明材料。企业管理员申请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第三方平台对企业进行对公打款认证或法人身份认证(二选一),自动生成授权委托书,完成企业对管理员在线授权。系统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核验符合条件的,自动赋予管理员权限。管理员代表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在线签订企业入市协议。
(5)电力用户获得企业管理员资格后,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企业信息注册申请,电网企业反馈与电力用户相匹配的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计量点号、结算户名、行业分类、电压等级、用电性质等信息)。进行注册时,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用电信息(结算户名称及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须与其在交易系统注册的企业名称保持一致。电力用户对电网企业反馈的用电信息核实确认后,提交电力交易平台自动核验通过。
(6)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原则上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完成核验;附件信息需要人工核验的,电力交易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7)电力用户完成企业管理员注册、签订入市协议、企业信息注册、后视为注册生效。
(8)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 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9)电网企业应为注册的电力用户做好计量服务,确保其计量装置具备电量分时计量能力和数据传送条件。
(10)电力用户在参与市场交易后应配合电网企业完成计量装置升级改造工作。因电力用户未配合完成改造工作,导致电量数据无法抄录的,按照电网公司拟合电量进行结算。
(11)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后,一直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未与售电公司建立零售关系,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12)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后,电网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用户此前 36 个月分月历史用电量数据,用于中长期交易电量限值计算、履约担保额度计算等工作。
3、售电公司注册
(1)符合注册条件和有关要求的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2)省外售电公司拟在广东开展售电业务,向当地省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推送注册信息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广东电力市场有关工作制度履行入市程序后,按市场规则参与交易。
(3)在广东电力市场注册通过的售电公司可申请推送注册资料至售电公司拟开展售电业务的省电力交易机构。
(4)售电公司应按要求签署信用承诺,在电力交易平台填写注册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银行开户许可证、资产证明、企业设备情况证明、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证明等。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资料。
(5)电力交易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资料完整性核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售电公司补充和完善;材料完整的,进行信息公示。
(6)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公司的信用承诺书、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从业人员信息、经营场所以及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仅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等。
(7)每月月初前5 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对上月提交申请并通过核验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公示 1个月。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8)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 对于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变更等异议,经电力交易机构核验确认后,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并继续公示。
-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注册条件等异议的,售电公司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
(9)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广东省售电公司目录,注册自动生效,并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公开,实施动态管理。
(10)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填写账号信息、提交企业管理员申请,并上传相关申请证明材料。企业管理员申请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第三方平台对企业进行对公打款认证或法人身份认证(二选一),自动生成授权委托书,完成企业对管理员在线授权。系统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核验符合条件的,自动赋予管理员权限。管理员代表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在线签订企业入市协议。
(11)售电公司完成企业信息注册、企业管理员注册、签订入市协议后,视为注册生效。
(12)售电公司企业管理员、操作人员也视同售电公司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同一时期内只能在一家售电公司登记;从业人员以其他售电公司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前,须由当前售电公司申请撤销其原登记注册信息。
(13)连续12 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征得广东省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
4、账号管理
4.1 批发市场主体账号管理
- 批发市场主体可注册一个企业管理员账号、若干个操作人员账号、浏览账号。操作人员由具备转授权权限的企业管理员负责认证、管理和业务操作资格分配。
- 企业具有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中两类或三类市场主体身份的,该企业授权的个人可同时持有该企业所有身份的账号。担任多家批发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可同时持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所有批发市场主体的账号。其他情况下,个人不得同时持有多家批发市场主体的账号。
- 注册为售电公司从业人员的个人,不得持有参与批发市场的其他企业的账号。
- 账号使用人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 U-key,与账号进行绑定。批发市场主体账号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必须使用U-key。
4.2 零售用户账号管理
- 零售用户原则上仅可注册一个企业管理员账号。
- 企业具有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两类市场主体身份的,该企业授权的个人可同时持有该企业售电公司身份和零售用户身份的账号。担任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可同时持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账号。其他情况下,个人不得同时持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账号。
- 担任多家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可同时持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所有零售用户的账号。注册为售电公司从业人员的个人,经零售用户授权,可同时持有多家零售用户的账号。其他情况下,个人不得同时持有多家零售用户的账号。
- 零售用户账号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可以使用密码或U-key。
5、市场主体授权
(1)发电企业注册生效后,具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2)零售用户注册生效、完成零售合同签订并登记后,具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3)批发用户注册生效、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确认申请,具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4)批发用户退出批发市场的,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经电力交易机构核验通过后,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月,选择参加零售市场。
(5)售电公司注册生效、提交履约担保后,具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6)同一市场主体在同一授权时间期限内只能出具一份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未过期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需要更换企业管理员,须在撤销原企业管理员授权,方可更换。
(7)企业管理员、操作人员经企业授权后,其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所有操作均代表其企业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后果均由授权企业承担。
(8)交易员须参与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熟悉掌握交易基本知识,具备交易平台操作相关技术能力。
(9)待条件具备后,逐步简化企业管理员注册流程,实现无证照在线授权的方式进行认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电力交易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八、零售关系管理
1、零售关系管理
-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零售关系建立。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的零售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与售电公司完成零售合同签订后,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登记零售合同信息,双方零售关系建立生效。
-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零售关系变更。零售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与售电公司完成变更协议签订后,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登记零售合同变更信息,双方零售关系变更生效。
-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零售关系解除。零售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与售电公司完成解除协议签订,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登记零售合同解除信息,双方零售关系解除生效。
- 零售关系建立后,经零售用户授权,售电公司可查询其历史用电数据。
- 零售关系建立后,售电公司方可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此时,零售用户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中相应计量点的计量电量纳入售电公司结算。
- 零售关系解除后,售电公司不再具备查询零售用户历史用电数据权限;零售用户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中的计量电量不再纳入售电公司结算。
-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的零售关系终止后,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未及时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当发生实际用电时,由电网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力用户用电电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2、零售合同备案
- 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签订零售交易相关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零售合同;售电公司与省级电网企业签订结算协议;零售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相关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户号、计量表计编号及对应的用电性质,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
-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原则上参照电力交易机构编制的范本,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变更、解除零售合同。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在电力交易平台登记备案的零售合同组织开展零售结算。
-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零售关系有效期届满后,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零售关系自然终止。已完成零售合同签订的零售用户或售电公司满足零售关系强制解除条件时,电力交易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解除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的零售关系。
- 售电公司开展电力零售交易,年度售电规模须满足资产规模、履约担保、市场份额等相关规定。
九、注册信息变更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信息变更。
1、发电企业信息变更
- 发电企业的基本信息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信息等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变更材料核验原则上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
- 发电企业的机组信息变更,不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发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2、电力用户信息变更
- 电力用户的基本信息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信息等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变更材料核验原则上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
- 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变更生效方式。电力用户在电网公司办理相关变更业务,电网企业通过匹配电力用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变更信息推送至电力交易平台,系统核验完成后变更生效。
- 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变更生效时间。电力用户计量点发生新增与删除业务的按照计量点在电网企业变更生效时间,纳入或退出市场交易范围;电力用户计量点发生过户业务的,按双方在电网公司确认过户后的次月,电量纳入过户后新用户开展结算。
3、售电公司信息变更
(1)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法人信息、公司股东、股权结构、从业人员、配电网资质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上述情形以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变更。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一般变更的,电力交易机构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材料核验,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等手续。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导致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售电公司变更信息仍符合注册条件,但导致交易电量等发生变化的,按相关细则执行。
(2)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将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公司变更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公示。
(3)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相关证明材料规范要求如下:
- 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股东情况、股权结构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股东身份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及工商部门备案登记材料等相关文件。
- 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专业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资质证明、社保证明等相关文件。
- 配电网运营资质变更的,须提供运营资质变更等相关文件。
(4)每月初 5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对上月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核验通过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十、停复牌
1、停牌
- 发电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具备电力生产能力的,在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出具正式通知或函件后,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实施停牌处理,暂停交易资格,解除交易合同登记,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交易转让解决。
- 售电公司不满足履约风险管理相关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实施停牌处理,暂停交易资格,解除交易合同登记,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对应批发交易电量、零售用户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后续按照售电公司强制退出流程执行。
2、复牌
发电企业恢复电力生产能力的,在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可并出具正式通知或函件后,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实施复牌,恢复交易资格。
十一、市场退出
1、申请退出
(1)发电企业申请退出
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申请退出:
- 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
- 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 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注册条件。
(2)发电企业申请退出市场的,须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文件对相关发电企业退出电力市场处理,并将该发电企业从发电企业目录中剔除。
(3)售电公司申请退出
-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市场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合同由该售电公司继续履行,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 申请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解除与零售用户建立的零售关系,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
-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
-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退出申请表、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仅限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 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出申请核验,核验通过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退出生效,由电力交易机构将该售电公司从售电公司目录中剔除。电力交易机构须定期将售电公司退出情况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 退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实名、书面将异议材料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退出申请不生效。待异议情形核实或处理完毕后,由售电公司重新发起退出申请流程,重新公示。
- 电力交易机构在售电公司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6 个月,期满退还。履约保函在退出后 6 个月内失效的,或售电公司在退出后 6 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需取回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须与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协商,由第三方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后退还其履约保函。
- 国家或广东省有其他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2、强制退出
(1)市场主体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因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退出电力市场的,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将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电力交易机构定期将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情况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2)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市场规则、滥用市场力、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被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不得再进入电力市场。
(3)强制退出后,市场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售电公司及其对应的零售用户须解除零售关系。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除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上述工作外,还需要提供保障,以支付差错追补费用。
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4)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市场
- 强制退出公示期间,售电公司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 强制退出后,售电公司须根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责任。电力交易机构解除其交易合同登记,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对应批发交易电量、零售用户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
- 国家或广东省有其他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3、撤销注册
(1)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履行完毕相应程序后,电力交易机构撤销其市场注册。
(2)市场主体被撤销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注销其交易账号及相关注册信息,取消其交易资格,但保留其历史信息。
十二、附则
1、注册备案
电力交易机构定期汇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新增注册、变更注册和撤销注册情况,报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2、管理制度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建立广东电力市场注册管理、账号管理、零售合同登记及零售关系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经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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