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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述
为指导、规范、明确广东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 号)和《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的市场信息披露管理。
三、术语定义
1、信息披露
指信息披露主体向社会公众、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发布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2、信息披露主体
指参与广东电力市场的市场成员,主要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其中,市场运营机构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和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简称广东中调)。
3、信息披露平台
主要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信息披露主体须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要求
1、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
2、市场竞争所需信息应充分披露,涉密市场信息应严格保密,市场干预信息应及时封存。
3、信息披露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场管理制度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电力交易机构总体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实施,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设立信息披露平台,为信息披露主体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开放数据接口。为保证市场信息安全,电力交易机构应设置市场成员访问权限,场成员按照权限获取信息。
5、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标准格式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
五、信息分类
1、按照披露对象分类
披露的信息按照信息公开范围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四类。
- 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 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 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 依申请披露信息:是指仅在履行申请、审核程序后向申请人披露的信息。
2、按照信息内容分类
披露的信息按照信息内容和主要用途分为基本信息和运营信息。
- 基本信息:是指市场成员提供的本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市场属性信息等。
- 运营信息:是指市场成员根据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向市场发布和披露的有关市场信息。包括交易信息、运行信息、结算信息和市场管理信息。
六、市场主体信息披露
1、发电企业
1.1 应披露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信用代码)、法人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联系方式、电源类型、装机容量、所在地区等。(公众信息)
- 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公众信息)
- 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企业信息。(公众信息)
- 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 电厂机组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及编号、单机容量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力、核定最低技术出力、核定深调极限出力;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等。(公开信息)
1.2 应披露的运营信息主要包括:
- 机组出力受限情况、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等。(私有信息)
- 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机组启动费用、机组最小稳定技术出力费用、辅助服务报价信息等。(私有信息)
- 机组爬坡速率、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最小开停机时间、冷温热三态启动通知时间、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计划曲线、调频、调压、日内允许启停次数、厂用电率、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信息等机组性能参数。(私有信息)
- 机组运行情况,包括出力及发电量等。(私有信息)
- 各新能源发电企业日前、实时发电预测。(私有信息)
- 发电企业燃料、燃气供应情况、存储情况、燃料供应风险等。(私有信息)
- 非国际河流水电企业来水情况、水库运行情况等。(私有信息)
2、售电公司
2.1 应披露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联系方式、信用承诺书、资产总额、股权结构、年最大售电量等。(公众信息)
- 企业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资产总额验资报告等。(公众信息)
- 企业变更情况,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公众信息)
- 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众信息)
- 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信息。(公开信息)
2.2 应披露的运营信息主要包括:
- 与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年最大售电量。(公开信息)
- 履约担保缴纳信息(如有)。(公开信息)
- 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与代理电力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信息、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私有信息)
3、 电力用户
3.1 应披露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行业分类、用户类别(大用户或一般用户)、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公众信息)
- 企业变更情况,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仅限批发用户,公众信息)
- 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仅限批发用户,公众信息)
- 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 企业用电类别、接入地区、年用电量、用电电压等级、供电方式、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公开信息)
3.2 应披露的运营信息主要包括:
- 大型电力用户计划检修信息,包括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停机容量等。(公开信息)
-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结算户号、计量点信息、用户电量信息、用户用电曲线等。(私有信息)
- 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批发用户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等。(仅限批发用户,私有信息)
七、电网企业信息披露
1、基本信息
-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供电区域、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率等。(公众信息)
- 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众信息)
- 政府定价类信息,包括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等。(公众信息)
- 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公众信息)
-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公开信息)
- 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2、运营信息
- 市场结算收付费总体情况及市场主体欠费情况。(公开信息)
- 电网企业代理非市场用户每月预测和实际的总购电量和总售电量等。(公开信息)
- 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各类型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公开信息)
- 电网设备信息,包括线路、变电站等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出和检修情况等。(公开信息)
- 全社会用电量、三大产业用电量等。(公开信息)
八、市场运营机构信息披露
1、基本信息
机构全称,机构性质、机构工商注册时间,股权结构、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等。(公众信息)
2、运营信息
2.1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准入条件、交易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公开信息)
- 交易计划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等。(公开信息)
- 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和交易结果,包括参与交易的主体数量、交易总申报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终成交电量、成交均价等。(公开信息)
- 零售市场代理关系,场内交易市场主体的最终成交明细(私有信息)
- 市场边界信息,包括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输电通道可用容量、关键输电断面及线路传输限额、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及原因、非市场机组机出力曲线、备用及调频等辅助服务需求、抽蓄电站出力计划、参与市场新能源总出力预测等。(公开信息)
- 市场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限制、约束松弛惩罚因子等。(公开信息)
- 市场暂停、中止、重新启动等情况。(公众信息)
- 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 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公开信息)
2.2 运行信息
- 中长期系统运行预测信息,包括:年度、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年度、月度新机组投产计划,年度、月度装机情况,年度、月度电网建设计划,年度、月度外购电送电计划,年度、月度机组检修总容量,年度、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预安排等。(公开信息)
- 中长期系统运行实际信息,包括: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率、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率、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情况、实际新机组投产情况等。(公开信息)
- 运行日系统运行预测信息,包括:日前统调负荷预测、日前广东购西电计划曲线、日前购港电计划曲线、省内A 类电源总出力预测、正负备用要求、日前机组计划检修总容量、日前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主要断面约束情况、运行日必开机组(群)/必停机组(群)等。日前市场出清后发布用于日前市场出清的边界条件。(公开信息)
- 运行日系统运行实际信息,包括:系统实际统调负荷曲线、实际广东购西电曲线、实际购港电曲线、实际省内A 类电源出力、实际高峰正备用、实际低谷负备用、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实时运行调整情况、实际输电断面负载情况等。(公开信息)
- 参与现货市场机组分电源类型中长期合约占比、合约平均价格、总上网电量等。(公开信息)
- 市场出清类信息,包括各时段出清节点电价、出清电量,备用要求,输电断面约束及阻塞情况等。(公开信息)
2.3 结算信息
- 以月度为周期发布的电力市场结算情况,包括每个交易时段的结算明细,偏差处理及考核费用情况、各地市用户侧交易结算情况、不平衡资金明细及每项不平衡资金的分摊方式等。(公开信息)
- 以日为周期发布的电力市场结算总体电量电费情况。(公开信息)
- 中长期结算曲线、分时段中长期交易结算电量及结算电价,日前中标出力及日前节点边际电价,实时中标出力及实时节点边际电价。(私有信息)
- 市场主体日结算清单以及月结算清单、电费结算依据等。(私有信息)
2.4 市场管理信息
- 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公众信息)
- 电力市场规则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修订市场规则过程中涉及的解释性文档,对市场主体问询的答复等。(公众信息)
- 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的数量及成员名单、编号、所在地等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公众信息)
- 信用评价类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电力交易信用信息、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公众信息)
- 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及评价过程信息、市场主体履约担保详细信息。(私有信息)
- 公告类信息,包括电力交易机构财务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报告等定期报告、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情况、第三方校验报告等。(公开信息)
- 运营总结信息。市场运营机构向市场成员发布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市场准入及退出情况,市场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情况、交易费用收缴和支付情况,市场违规,市场运营成效评估分析等。(公开信息)
- 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九、依申请披露信息
1、市场成员应当报送的依申请披露信息包括:
- 电网企业报送市场用户进入市场前的用电信息。
- 电网企业报送经过信息脱敏,与市场主体所在区域密切相关的历史边界信息(原则上为 180 天及以前),包括 220kV及以上输电设备(输电线路和变压器)联结关系、输电断面潮流情况等。。
2、依申请披露信息纳入特定管理流程
申请人应当为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市场成员,经书面向广东省能源局发起申请,由广东省能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履行保密承诺书签订手续后方可查阅相关信息。具体流程如下:
- 市场成员编制信息披露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单位信息、申请披露的具体内容、申请信息、必要性说明、联系方式、盖章签字等。申请披露信息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范围。
- 市场成员在信息披露平台提交信息披露书面申请,由市场运营机构按月汇总后向广东省能源局报告,由广东省能源局会同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和相关信息披露主体研究讨论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受理意见。不予披露的申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市场交易必要信息、存在行使市场力风险的信息、不具备技术条件披露的信息、存在信息安全风险的信息等。如披露信息范围需要调整,市场运营机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修改。
- 信息披露申请审核通过且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后,信息披露主体应在1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前往信息披露主体指定地点现场查阅依申请披露信息,原则上不能拷贝、拍摄或抄录信息数据。如不能按时披露申请人提出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明确延期披露的原因及时限,并在信息披露平台上专栏公示。
- 市场成员申请披露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广东省能源局确认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的,可以确定延迟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十、信息披露变更
- 发现披露信息有误或需要变更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勘误或变更。
- 信息披露主体变更已披露信息,该变更行为对市场交易未造成实际影响的,该变更行为经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生效。
- 信息披露主体变更已披露信息,该变更行为对市场交易造成实际影响的,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对该变更行为进行影响评估。评估认定该变更行为不会妨碍市场交易正常开展的,该变更行为经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生效。评估认定该变更行为对市场交易正常开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报南方能源监管局和广东省能源局研究处理。
十一、其他
- 征得电力用户同意后,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允许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获取电力用户历史分时用电数据、用电信息等有关信息,并约定信息开放内容、频率、时效性,以满足市场主体参与现货交易的要求。
- 市场成员可申请扩增信息,应当将书面申请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电力交易机构收到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市场主体,并报广东省能源局审核同意后披露。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及审核结果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平台专栏公示。
- 信息披露文档形式以可导出的、常规文件格式为主。
-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场主体出具信息披露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电网概况、电力供需及预测情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市场建设、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等。
十二、信息保密和封存
1、公开信息向全体市场成员提供,市场成员有义务保守获取的信息,不向市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
2、私有信息向特定市场成员提供。在保密期限内,市场成员应对私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3、通过场内平台集中交易涉及的申报信息和最终成交明细等私有信息的保密期限为 12 个月;保密期满后,电力交易机构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将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向市场成员公开。
4、场外双边协商的交易结果需要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确认或备案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交易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5、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市场成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时应当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6、因信息泄露影响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报请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调查并追究泄密责任人相关责任。
7、信息泄露导致相关市场主体产生损失的,该市场主体可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泄密责任。
8、涉及以下情形的,不认定为信息泄露:
- 应监察、公安、司法、仲裁、审计等机构要求透露、使用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
- 应能源监管机构、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要求透露、使用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
- 市场信息超过保密期限的;
- 市场主体自行将其私有信息提供给他人的。
9、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录留存,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指执行日前电力市场交易计划,保证实时电力平衡的自然日)情况的关键信息应当记录、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运行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 市场申报量价信息;
- 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
- 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外送)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当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受影响主体以及影响程度信息等;
- 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及机组出力曲线、电网实时频率等。
- 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10、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场干预情况按周向市场主体进行披露,定期报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11、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并且存储系统应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信息的封存期限为5 年,特殊情形除外。
十三、工作机制
1、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2、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设置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并将相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电力交易机构。人员变动时应在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3、市场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责成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
4、本细则中信息披露内容根据电力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或补充完善,相关修改履行必要的程序后生效。
5、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独立或配合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机构,对市场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作出评价,从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易于使用性和保密性等方面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
6、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可依据本细则编制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和现货电能量市场涉及的市场信息披露指引或作业指导书并予以公布。
附录:广东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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