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政策
1、西北监管局:西北区域进一步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到,火电(燃煤、燃气)、水电等新建机组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程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后,可按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
抽水蓄能电站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所在地省份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未形成同类型机组市场化价格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暂按当地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抽水蓄能电站自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执行现行有关电价政策。
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文件明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2024年11月25日第1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监控系统运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产品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等单位。
其中,电力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实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控制、调度监控、变电站(换流站)监控、发电厂监控、新能源发电监控、分布式电源监控、储能电站监控、虚拟电厂监控、配电自动化等。
12月5日,青海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在建小水电工程应当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已投产运行的水库水电站应当制订水库调度运行计划,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后执行。
新能源政策
1、安徽:到2027年新增城镇既有建筑加装光伏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0GW
12月6日,安徽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知。通知要求,坚持应建尽建、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拓展建筑光伏应用场景为抓手,推进建筑光伏规模化应用,做强做大光伏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到2027年,新增城镇既有建筑加装光伏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0000兆瓦,建筑光伏一体化在全省各类建筑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应用,基本形成安徽特色建筑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光热与风电光伏一体化项目申报的预通知》,根据文件,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光热发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按照1:2:0或1:1.5:1或1:1:2(风光:光热=2~3:1)三种方案进行配比,项目业主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其中,光热发电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千瓦,光热发电储热时长和镜场面积根据风电光伏调节需求确定(原则上储热时长不小于6小时,镜场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千瓦)。
3、安徽: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7年)
日前,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安徽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7年)》,其中提到,推动产品示范应用。
聚焦专用设备、关键原辅材料、核心零部件等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链薄弱环节,每年遴选创新性强、附加值高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纳入“三首”产品推广指导目录,支持运用合作创新方式,对“三首”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三首”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4、安徽: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千百亿”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4-2027年)出炉
12月6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千百亿”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文件明确,到2027年,力争在全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领域培育2家千亿级领军企业、20家以上百亿级重点企业、40家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50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全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兵团式作战、集群式发展的态势基本形成,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龙头企业规模、质量、效益和创新能力显著提高。
12月10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2024年7-11月核准备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情况。贵州省7-11月,共计核准风光项目50个,累计规模434.754万千万。其中,风电项目43个,规模356.754万千万;光伏项目7个,规模78万千万。
12月10日,贵州省能源局下达《2024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项目计划(第三批)》,总装机规模1442.5万千瓦。其中,风电项目规模948.5万千万,光伏项目规模494万千万。
12月6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第一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名单》,据名单公示,石家庄市装备制造产业园、行唐经济开发区等31个开发区并列为第一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冀北电网和河北南网区域试点开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分别按照20%、15%比例配置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
8、新疆:地方标准《新能源发电升压站验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2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信厅就地方标准《新能源发电升压站验收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发电升压站验收的总体要求,升压站内一次、二次设备验收达标项目及标准化验收流程。适用于220kV及以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升压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备验收,其他新能源发电升压站可参照使用。
12月10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常规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的通知》,此批新能源项目竞配总规模1GW,单个项目不超过50MW。
文件要求,光伏项目按照25%/2小时、风电项目按照30%/2小时增配新型储能;在基础配储比例之上,再自愿增配一定规模的储能容量,作为竞争因素。自愿增配容量超出所有项目平均竞配比例的部分不计分,但仍需按申报容量建设。
10、上海:2024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目录公布
12月1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公布《2024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共有1133个项目纳入奖励目录,总装机容量342679.212千瓦。其中,光伏电站项目1个(合计12619.200千瓦)、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476个(合计322031.865千瓦)、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656个(合计8028.147千瓦)。
12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在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开展大容量、中长时间尺度储能技术应用,重点应用液流电池、压缩空气等长周期储能技术,满足多时间尺度应用需求。
建立运行监测大模型,接入风电、光伏、储能等运行数据,计算一体化项目应承担的交叉补贴与备用容量费,完善大电网与微电网利益分配机制。
12、天津:因自身原因未如期并网风光项目转为市场化项目,提高配储比例
12月12日,天津市发改委就《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取得电力接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未在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准的风电项目,自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
未在承诺时间内实质性开工的,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报,项目所属区组织企业整改,核实建设条件并明确建设意愿,放弃建设的,将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继续建设的,限期开工,风电项目限期6个月,光伏发电项目限期3个月,到期仍未实质性开工的,自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
电力市场政策
12月6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湖北省2025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对风电、光伏项目入市的具体要求如下。
1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场站:须直接参与中长期及现货交易;110千伏以下新能源场站:可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作为价格接受者,直接参与中长期交易后须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未直接参与交易的作为价格接受者,执行当月无保量保价电量比例的风电(光伏)市场化结算均价。
2、华东能监局:关于《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条款(征求意见稿)
12月6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条款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燃煤发电机组交易价格(不含容量电价)按照“基准电价+上下浮动”确定,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 20%。国家另有规定的随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现货市场未结算运行时,中长期交易采用“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方式,原则上按日清分、月度结算,各时段偏差电量按市场化中长期全部合同对应同日同时段均价结算;不具备日清分条件的,按月清月结进行结算。
12月6日,东北能监局发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当月受理、次月生效”的原则处理电力 用户退市事宜。
(一)正常退市用户的工商业购网电量电价按 相关规定执行。
(二)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其工商业购 网电量电价执行 1.5 倍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即到户价格=1.5 倍 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政 府基金及附加。
获悉,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5年辽宁省电力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市场成员构成,包括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其中,电力用户可选择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委托售电公司购电,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发电企业方面,除特定类型的发电机组外,其他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原则上均参与市场交易。售电公司需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并在辽宁电力交易机构完成登记注册且通过审核。独立储能参照“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参与交易。其他新型主体依市场发展需要参与市场交易。
5、山西能源局: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支持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自2025年1月起,分布式新能源可自愿选择以独立或聚合方式参与绿电、绿证交易,暂不承担相关市场运营费用,后续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推动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研究进一步放宽虚拟电厂准入条件,优化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机制,鼓励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交易。
6、南方能监局:电力调度交易业务严格执行机组许可容量有关事项
12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关于电力调度交易业务严格执行机组许可容量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电力业务许可政策规定。对于须持有电力业务 许可证的发电企业(机组),并网管理、发电调度、市场注册、电力交易等业务环节要严格按机组许可容量管理。
12月10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核定2025年宁夏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通知》,文件指出,2025年全区合计优先用电量约135亿千瓦时,其中风光合计60.72亿千瓦时,而光伏优先发电计划则26.72亿千瓦时。扶贫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15亿千瓦时,分散式风电7亿千瓦时,优先发电计划以外电量全部进入市场。
需要指出的是,2023年宁夏光伏发电量总计232亿千瓦时,叠加2024年增量来看,预计2025年地面光伏电站实际优先购电量仅占全年发电量的10%左右,将有90%的光伏发电量或需进入市场化交易。
12月11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鼓励新型主体参与现货市场,适当拉大峰谷分时价差,为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型主体发展创造条件,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陕西电力现货市场按“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模式开展,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鼓励虚拟电厂、储能等灵活调节资源参与现货市场。
9、云南:关于印发《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云南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12月10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云南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中提到: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包括直接开展的电量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云南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提到:本细则适用于开展2025年度及之后的云南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结算按照“月结月清”的原则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包含电能量部分结算和绿证部分结算,两部分结算同步开展。电能量部分结算按照省内相关电力市场细则执行,绿证部分结算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12月11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指出本规则适用于参与零售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
零售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等。本规则中的电力交易机构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零售用户按照“月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参与现货市场的售电公司,按照“日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仅参与中长期市场的售电公司,按照“月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
11、安徽:2024年11月安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
获悉,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11月安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2024 年 11 月,启动调峰市场20 天,调峰费用合计9376.42 万元,环比减少 33.95%、同比增加274.92%;调峰电量合计 20746.98 万千瓦时,环比减少33.79%、同比增加238.33%。
12、山东: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零售市场价格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12月1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零售市场价格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发布,其中包括建立市场价格披露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开展“电价政策进企业”活动、完善用户信息认证程序、规范售电公司交易行为、畅通合同纠纷处置通道以及加强零售市场规范管理等内容。
12月11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冀北电网2025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根据预测,冀北电网2025年电力中长期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暂定为830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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