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政策
近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谋划储备我区煤电低碳化改造项目的通知》,其中提到,请于11月14日17时前将各盟市开展煤电低碳化改造项目的统计表和任务落实情况报送我委,要求内容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数据可靠。
报送内容包括:一是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改革创新推进情况、重大工程规划与实施情况等,包括项目布局、机组条件、降碳效果等。二是摸底各盟市存量煤电机组低碳化改造和新上煤电机组低碳化建设的企业在生物质掺烧、绿氨掺烧、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11月6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支持农村地区村庄住户“煤改电”取暖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补贴对象为原享受政府设备补贴的分户供暖农村地区“煤改电”村庄住户,且清洁取暖设备运行使用已满10年。
设备使用未达10年、但经各区认定具备报废标准的,如果在今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完成购置安装、更新符合一级能效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也可申请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村庄住户市场化自行更新购买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4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0.6万元/户。
11月12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2025年电力需求响应方案意见的函》,市场主体包括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是需求侧负荷调节服务机构,具有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侧资源的能力,可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需求响应、电力市场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新能源政策
11月6日,陕西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工业领域碳达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试点示范项目共包含七类,分别为工业领域绿色低碳技术试点示范项目、重点行业低碳技术改造试点示范项目、产业低碳协同试点示范项目、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工业绿色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零碳或近零碳”工厂以及“零碳或近零碳”工业园区。
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加快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支持企业、园区加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压缩空气、电化学、抽水蓄能等)储能、高效热泵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围绕技术、装备、工艺、软件等要素打造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系统解决方案,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多能互补优秀场景。
11月7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做好2025年新型储能项目计划申报及项目管理工作》。文件提出,长沙发改委将组织申报2025年电源侧和电网侧储能项目建设计划。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于2025年底前建成投产。
文件要求,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网侧和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属地发改部门不予办理备案,电网企业不予受理接网申请。
3、上海: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印发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件提出,全面实施“光伏+”工程,到2027年,市内光伏装机容量达到450万千瓦。加快推动杭州湾等区域近海风电项目建成并网投运,推动首批深远海风电开发建设。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规模化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到2027年,累计落实超低能耗建筑2000万平方米。推行建筑“光伏+”应用,到2027年,公共机构、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建成本市建筑能源和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到2027年,纳入分项计量和在线监测公共建筑面积1.2亿平方米。
11月14日,广西壮族治自区能源局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新能源项目回收指标再分配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再分配指标规模以2024年回收的新能源项目指标为基础,共安排不超过400万千瓦陆上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标。
本次安排的指标项目不限定风电、光伏项目类别,根据项目可行性和成熟度择优安排。为确保全区能源绿色转型均衡发展,在2024年通过竞争性配置、源网荷储等方式累计获取新能源项目指标超300万千瓦的设区市,不参与本次回收指标再分配。
电力市场政策
1、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各经营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市场报价行为,综合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
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2、国家能源局: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获悉,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11月7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表明继续支持“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代理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谷段输配电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采暖用户,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4、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修订了《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管理细则(试行)》《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管理细则(试行)》,现向经营主体征求意见。
其中《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本细则中发电企业包括公用和自备燃煤机组、燃气、生物质、三余、太阳能、风能、水力、核能等发电类型。
5、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修订了《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管理细则(试行)》《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管理细则(试行)》,现向经营主体征求意见。
其中《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的注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电力用户完成市场注册后默认具有零售交易权限,参与零售市场交易;若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则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申请。
11月8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征求《关于扩大分布式光伏参与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试点的通知》意见的函。其中提到,在长丰下塘工业园平价分布式光伏参与绿电交易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分布式光伏参与绿电交易。
一、省内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平价分布式光伏企业,可自愿参与2024年绿电交易。二、请省电力交易中心做好扩大分布式光伏参与2024年绿电交易的宣传培训、市场准入、交易组织、结算考核等工作。
获悉,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对于已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合同期满未签订新的市场合同(批发或零售)、也未办理正常退市手续的电力用户,自无合同之月起,前3个月其实际用电量暂采取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偏差结算处理;3个月后仍未签订市场合同的,视同无正当理由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
获悉,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关于动态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峰平谷比价保持不变,为1.5:1:0.5,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包括容量电价、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力调电费、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等损益类费用不参与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和时段不变,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7月、8月、9月的尖峰时段为21:00—23:00,12月的尖峰时段为18:00—20:00。结合我区电力运行情况,继续暂停执行尖峰电价,恢复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11月12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省发改委关于继续做好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时电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引导充电负荷转移,降低用户充电成本,湖北省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机制。
为保持政策稳定性,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执行方式等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时电价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320号)规定继续实施,即: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主体,可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获悉,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补充完善条款等文件相关意见的通知。《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补充完善条款,增加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据实纳入偏差范围计算。
在直流通道全停时,相应直流通道配套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按照“以发定用”结算,通道全停期间直流通道配套新能源如未参与调峰替代交易参照疆内新能源企业结算方式开展偏差结算,其余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均按照“以用定发”结算。
获悉,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组织的补充条款》等文件相关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关于合约要素,根据交易周期和交易时段,将交易标的划分为若干个申报标的。
关于曲线分解方式,将月度(多日)成交电量根据交易周期内的自然日天数平均分配到每日。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由电网企业根据优先计划电量的执行周期对应天数分解至每日。(例如:执行期为10月16日-10月31日,则按16个自然日进行均分)。
关于旬交易,旬交易标的为每个自然旬的24时段电量。根据现货运行情况,在开D+2至D+4日合同交易后同步开展旬合同交易。旬合同交易组织时间为旬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组织次旬的旬合同交易。
12、江苏:电力现货市场第六次结算试运行经营主体市场注册、现货专项注册、入市等相关工作通知
获悉,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江苏电力现货市场第六次结算试运行经营主体市场注册、现货专项注册、入市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经营主体包括已参与江苏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的存量发电企业(不含参与绿电交易的光伏、风电)、一类用户、售电公司。拟首次参与本次现货结算试运行的统调新能源(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虚拟电厂、独立新型储能等。
11月14日,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根据通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地方合计378400万元,电网公司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以及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二)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2022—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
(三)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2022—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补贴的50%;四)对于剩余的其他发电项目2022—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14、内蒙古能源局: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需求侧响应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规则体系(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规则体系(征求意见稿)》,包含“1+8”系列规则,即1个基本规则和8个实施细则。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需求侧响应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公平公正、自愿参加、需求侧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的原则,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安 全稳定”的工作要求,推动经营主体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全力 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
15、天津工信局: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版)
11月15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其中《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版)》提到,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注册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现阶段,天津区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仅开展与区域内电力用户交易;区域内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电。
16、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4年修订版)修订条款
近日,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4年修订版)修订条款发布,其中提到,文件新增虚拟电厂、独立储能等新兴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
虚拟电厂:通过先进的控制、计量、通信等技术和软件系统,实现分布式电源、储能系统、可调负荷等多种分布式资源的聚合和协同优化。
独立储能: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
17、甘肃工信厅:甘肃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
11月14日,甘肃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按照虚拟电厂运营商类型不同,对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初期仅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和需求响应市场,暂不参与电能量市场,待国家出台分布式电源市场化相关政策后另行确定;“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与售电公司或电力批发用户一致;
“混合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参照“电源型”和“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类型分别建立发电交易单元和用电交易单元,按照交易单元分别参与各类市场交易,其中用电交易单元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与“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一致,发电交易单元参与市场类型与“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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