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政策
10月16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征求《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文件显示,文件提出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控的总体要求、安全监测、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等规定。
文件明确,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宜具备自诊断功能,可在线诊断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工况。功率为1MW或容量为1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运行监控系统宜采用双机冗余配置,其余电化学储能电站可采用单机配置。
10月1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99号令)中规定的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10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详情如下:本《指南》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工作。《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规定的十类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报告编制参照本《指南》执行。
4、工信部:印发《工业互联网与电力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2024年)》
10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互联网与电力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2024年)》。其中指出,本指南编制旨在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电力生产、供应、装备制造及工程施工等全链条各环节的广泛应用,助力加快电力行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总结推广融合创新应用成果,为电力企业提供轻量化、可复制、可操作的实践路径。
5、四川成都拟进一步支持2024年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工业企业
获悉,四川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新能源政策
10月14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贵州省2024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和《贵州省2024年度分散式风电建设规模试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2024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指出,2024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项目计划(第二批)总装机345万千瓦,其中风电总规模285万千瓦。
《贵州省2024年度分散式风电建设规模试点项目计划的通知》指出,本次下达分散式风电总装机45.4万千瓦。
2、阿拉善盟能源局:关于调整能源领域集中式光伏项目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
10月15日,阿拉善盟能源局发布《关于调整能源领域集中式光伏项目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阿拉善盟能源局根据自治区能源局9月5日关于自治区能源领域集中式光伏项目“一件事”上线试运行的相关通知,结合阿拉善盟地貌类型、文物类型等实际情况,再次对集中式光伏项目手续办理流程进行梳理精简。
10月16日,宁波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范围内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市级财政按照单户居民不超过1200元/年的标准设置补贴上限;2025年1月1日起并网的,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
(二)全市范围内企业或单位投资建设的非自然人家庭屋顶光伏项目,2024年1月1日起并网的,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
10月14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纳入云南省2024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实施的项目共108个,装机934.75万千瓦,其中,风电项目30个、装机容量242.26万千瓦,光伏项目78个、装机容量692.49万千瓦。
并指出,规范资源配置,加强要素保障,提高审批备案效率,强化调度监测,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按期投产。同时,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等方式实现。
10月17日,深圳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长期失效判定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中提到,本文件规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的总体要求、系统接入方案、光伏接入逆变器输出电气参数要求、电能质量、电压与频率响应特性、安全与保护、调度自动化、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及计量。
10月17日,深圳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长期失效判定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在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长期失效判定规范中提到,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长期失效的认定要求、检验规则和检验结果判定。本文件适用于长期未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进行长期失效的判定活动。
规范明确,6个月内未使用或无法提供最近6个月内运维记录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按图1的认定流程进行检验,当任一关键指标项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维修后进行二次检验,当任一关键指标项二次检验不合格,则判定为长期失效。
10月18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印发《福建省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福建省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3.4%,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为11.5%。
电力市场政策
10月14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文件提出,暂停执行尖峰电价,今后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适时启动尖峰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
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
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
其余为平时段。据其时段划分,黑龙江若上储能可在全天实现低谷高峰2次充放,平时段高峰1次充放,总计三充三放。
2、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可通过聚合方式参与绿电交易
获悉,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7份细则意见的通知,其中《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浙江绿色电力交易的运营管理。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自主参与绿电交易,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聚合方式参与绿电交易。同一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场站(发电户号)仅可与一家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原则上聚合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起始月份当年12月,按自然月生效。
3、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顺序依次开展
获悉,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7份细则意见的通知,其中《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浙江电力中长期市场的运营管理。
中长期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挂牌和滚动撮合三种形式。经营主体在同一交易场次,对于相同的交易标的,不可同时进行买入和卖出交易。
发电企业原则上以机组为交易单元参与中长期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场站为交易单元参与中长期交易,一个场站以同一个物理并网点划分;批发用户以户号为交易单元参与交易;售电公司以法人单位为交易单元参与交易。
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方案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完成市场注册的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也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5、陕西:支持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2025 年跨省绿电绿证交易工作
获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支持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2025年跨省绿电绿证交易工作的通知》。支持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2025年跨省绿电绿证交易。
6、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零售交易分为明码标价、协商议价方式
获悉,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7份细则意见的通知,其中《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的运营管理。
原则上,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在交易平台完成次月及以后生效的零售合同的签订或终止操作。零售合同的签订或终止以自然月为周期。相关市场方案或通知等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则上,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更新次次月套餐。套餐更新后将于当月20日统一上架。
7、广西:2024年10月19日至25日开展低谷电力消纳交易
近日,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10月19日至25日广西低谷电力消纳交易的通知,电力用户响应资源需求申报时间:10月17日09:00至12:00;负荷集成商交易申报时间为10月18日09:00至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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