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 1、【《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印发,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
- 2、【山西省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3倍执行】
- 3、【西北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印发,储能顶峰最高0.9元/kWh】
- 4、【中电联发布1-8月份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简况,前8月市场交易电量同比增8%】
- 5、【2024年江苏电力零售市场可配置“固定价格”、“浮动价格”、 “比例分成”等三个基础公共类套餐】
- 6、【广东可再生能源交易征求意见,率先开始了“证电分离”的工作】
- 7、【《广东省独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细则(试行)发布》,可按照“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
- 8、【华中能监局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涉电力交易、辅助服务等】
- 9、【《安徽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初期,市场化机组和市场化用户“日清月结”】
- 10、【浙江能监办积极推动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11、【国网江苏综合能源公司首次达成短期可调负荷辅助服务四方协议】
- 12、【2022年国内绿证核发约2060万个】
- 13、【《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结算试运行第2版)》发布,独立储能及负荷聚合商报量报价参与】
- 14、【海南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
- 15、【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南方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灵活性进一步提升】
1、【《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印发,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
9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办法提出: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电网企业为第三方经营主体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来源:国家发改委)
2、【山西省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3倍执行】
山西能监办发布关于《山西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则提出:
(1)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2)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 (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 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确定分摊标准的3 倍执行,若当月调试期分摊费用超过电费收入的 10%,按照电费收入的 10%进行结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来源:山西能监办)
3、【西北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印发,储能顶峰最高0.9元/kWh】
为激励独立储能、可中断负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网顶峰,西北能监局制定发布《西北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规则明确: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是在西北区域内顶峰资源不足省(区)存在电力缺口、用户用电无法保障时,向顶峰资源富余省区的储能电站、可中断用户购买跨省顶峰的服务。
(1)市场主体包括:提供顶峰辅助服务的储能、电力用户;接受顶峰辅助服务省(区)内出力未达标的火电机组、出力未达到计划值的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企业等。
(2)储能顶峰分I类顶峰和II类顶峰,I类顶峰是指放电电量接受过省内或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放电顶峰服务,报价区间为0-0.3元/千瓦时。II类顶峰是指放电电量未接受过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放电顶峰服务,报价区间为0-0.9元/千瓦时。(来源:西北能监局)
4、【中电联发布1-8月份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简况,前8月市场交易电量同比增8%】
2023年1-8月,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37335.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1.4%,同比提高1.6个百分点。其中,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29484.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6%。
8月份,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5273.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3%。其中,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4087.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3%。(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5、【2024年江苏电力零售市场可配置“固定价格”、“浮动价格”、 “比例分成”等三个基础公共类套餐】
2024 年江苏电力零售市场零售套餐作如下设计调整:(1)江苏电力零售套餐可配置“固定价格”、“浮动价格”、 “比例分成”等三个基础公共类套餐,支持按电力用户用电 量比例,组合两个及以上基础公共类套餐形成“混合套餐”。(2)可拓展配置“价格保底类”套餐,支持电力用户在基础公共类套餐和“价格保底类”套餐间寻求最优惠价格。在现货、绿电、辅助服务交易等方面,可拓展配置“现货类”、“绿电类”、“灵活资源类”等三个专属交易类套餐,支持根据电力用户参与交易实际情况,按用电量比例在基础公共类套餐基础上,继续组合专属交易类套餐。(来源:江苏电力交易中心)
6、【广东可再生能源交易征求意见,率先开始了“证电分离”的工作】
9月21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文件内容,分布式光伏(企业/自然人)将参与绿电交易。文件对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了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的区分。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及的可再生能源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消纳量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其中特别明确指出,绿电交易的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绿证(绿色环境价值)价格,分别体现绿色电力的电能量、绿色环境价值。“证电分离”之后,绿证的销售不受制于电力输送,可以依靠经济手段更好地解决分配和消纳等问题。(来源:能源新媒)
7、【《广东省独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细则(试行)发布》,可按照“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
9月21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省独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细则(试行)》。细则明确了独立储能准入条件:(1)额定功率在5兆瓦及以上,额定功率下可持续充电、放电时间均不低于1小时。(2)具备独立分时正反向计量条件。(3)具备调度直控条件,能够可靠接收和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实时下达的充放电曲线及控制指令,各类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应满足相关要求。(4)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5)以独立主体身份按要求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原则上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所指单元须保持一致。
已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相关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的电网替代性储能,不参与市场交易。独立储能可按照“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来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8、【华中能监局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涉电力交易、辅助服务等】
华中能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告》,文件目录中包含关于印发《华中电力市场主体注册参数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跨区跨省(市)电能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华中区域跨省实时电能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省间电力资源优化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9、【《安徽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初期,市场化机组和市场化用户“日清月结”】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近日发布《安徽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安徽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安徽电力现货市场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细则。《安徽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中提到》: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初期,市场化机组和市场化用户按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分结算依据;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依据,并向市场主体发布。其中发电侧以15分钟为基本计算时段,用电侧以1小时为基本计算时段。新能源机组按照上网电量的90%确定优发电量,日前市场偏差结算电量按照日前市场申报预测电量与优发电量的偏差值确定,实时偏差结算电量按照上网电量与日前市场申报预测电量的偏差值确定。(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
10、【浙江能监办积极推动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市场交易衔接、调试电量辅助服务分摊标准和信息披露与报送等相关内容。通知提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调试运行期上网电费的 10%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水电、火电、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按相关规定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来源:浙江能监办)
11、【国网江苏综合能源公司首次达成短期可调负荷辅助服务四方协议】
近日,国网江苏综合能源协同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江苏国信能源及连云港上电赫普储能科技,顺利达成短期可调负荷辅助服务四方协议。四方协议中,镔鑫钢铁作为市场主体依托国信能销参与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国网江苏综合能源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储能控制策略,获得技术服务收益;上电赫普作为镔鑫钢铁储能电站运营商,通过执行控制策略,实现客户侧储能在发挥削峰填谷的同时获得增值收益,最终实现四方共赢。(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12、【2022年国内绿证核发约2060万个】
9月19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编写的首个绿色电力证书年度发展报告——《2022中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发展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2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2.13亿千瓦,居全球首位。据统计,2022年国内绿证核发约2060万个,同比增长135%;截至2022年底,国内绿证累计核发约5954万个,其中无补贴项目绿证核发量占比约41%。同时,2022年国内绿证交易量达969万个,同比增长15.8倍,创历史新高;截至2022年底,国内绿证累计交易约1031万个。(来源:海南日报)
13、【《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结算试运行第2版)》发布,独立储能及负荷聚合商报量报价参与】
规则中提到:(1)安徽电力市场采用电能量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架构。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电能量市场包括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和现货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包括调频辅助服务市场。(2)现货电能量市场采用节点电价机制定价。(3)独立储能中长期价格执行中长期市场合约价格,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均采用所在节点的电价。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采用发电侧分时加权均价。(4)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电能量市场采用火电机组报量报价、新能源场站报量不报价、独立储能及负荷聚合商报量报价或自调度、市场用户报量不报价模式。(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
14、【海南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
海南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政策,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同步传导。电网企业与非电网供电主体进行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以下简称计量点)全部执行居民、农业、工商业用电类别之一的,终端用户用电类别与对应计量点保持一致。电网企业对计量点的电量采取定比或定量划分居民、农业、工商业用电量的,按终端用户的实际用电性质确定用电类别。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15、【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南方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灵活性进一步提升】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近期修编印发了《南方区域跨省跨区电力周交易指引(2023版)》,新版周交易指引对周交易频次和交易标的做了进一步优化。(1)进一步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将周交易频次由原来的一周一次增加到一周两次。(2)进一步优化了交易标的,将交易标的由原来的次周电能量扩展至D+3日(D日为周交易申报日)至月底电能量。(来源: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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