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长三角电力市场省市间协同互济作用,保障长三角地区新能源消纳,激励各省(市)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及其他负荷侧可调节资源参与长三角电力市场,减少全网弃风弃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 号)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
第三条 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以下简称“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富余新能源跨省消纳。在华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日前市场出清后,如果调峰服务购买省(市)申报的调峰需求未完全成交,新能源省内消纳无法保障时,触发启动本市场。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和福建省省间开展的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
第五条 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按照新能源消纳“先省内、后跨省”的优先顺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六条 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与各省(市)电力市场有序衔接,交易结果纳入省(市)电网省间联络线计划执行。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交易结果按照该省(市)现货市场规则执行。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交易结果作为该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安排新能源机组、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主体运行计划的依据。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江苏、浙江、福建能源监管办(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江苏、浙江、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对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实施监管。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东分部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华东网调”)负责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的运营管理,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参与、配合市场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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